中意学院“欧洲学:比较法与欧洲法”硕士教育学位项目第一课
著作权法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起源和发展

发布者:王姝文发布时间:2019-10-08浏览次数:778



(中意学院  李生)201994日上午,中意学院“欧洲学:比较法与欧洲法”硕士教育学位项目第一堂课在文澴楼626教室开讲。本次课程的主题为“著作权法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起源和发展”,由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国际关系事务负责人、意大利法律史学专业协调人Laura Moscati教授主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简基松教授主持,法学院黄美玲教授翻译讲座内容。意大利前司法部部长、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意学院意方院长Oliviero Diliberto教授,意大利最高法院前法官,威尼斯建筑大学Felice Casson教授,罗马第一大学研究员Giovanni Rinaldi博士以及全体中意学院新生到场聆听。

课程伊始,Oliviero Diliberto教授发表了简短的开场词,表达了对大家的祝贺以及对中意学院的美好祝愿。其后,简基松教授和黄美玲教授共同就第一讲的主题进行了阐释,并对Laura Moscati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首先,Moscati教授对《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十七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进行的了说明,介绍了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由此引出主题,并阐述了两大法系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侧重点。Moscati教授指出欧洲大陆法系强调作者的角色及其经济和精神权利,英美的普通法系专注于复制品的具体问题,即将发行者和公共利益作为关注重点。在此基础上,她认为,虽然有关精神权利的保护一直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但实际上,在著作权方面,两大法系在立法原则和基本概念等方面也大相径庭。尤其是《伯尔尼公约》诞生后,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加入该公约,两大法系在著作权方面的基本要素越来越趋同。

其次,Moscati教授讲述了15世纪西方的著作权发展状况。其中一个重要例子是威尼斯共和国于1469918日授予Giovanni da Spira印刷出版专有权,这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权的特许令,但由于出版垄断的加强,在16世纪也出现了一些反对声。Moscati教授进而提到了John Milton在《论出版自由》的一段话——“杀一个人扼杀的是一个理性的生物,但扼杀一本书则是扼杀真理本身”。由于出版商享有的特权没有被取消,且盗印猖獗,对于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越来越强。Moscati教授介绍了J·Locke《政府论》有关财产权的论述,即自然状态下的人既然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那么他们对基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和所得物,也就同样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对J·Locke1662法案备忘录中有关限制出版商的权利、增强作者权利的论述表示赞成。

再次,Moscati教授提出,18世纪后两大法系都开始重视对作者权利的关注。例如1710410日,属于普通法系的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在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作者对于自己作品的印刷出版的支配权,强调了作者是自己作品的主人,这使版权不再是由王室赐予的特权,但该法案没有包括精神权利。再例,如同时期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发展,Moscati教授以法国为视角,提到了在法国1793719日通过的《文学艺术财产法》,该法案对不同种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予以确认,并通过国家立法予以保护。同时,她认为该法案中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条款更是一项历史性突破。Moscati教授讲到了随后的《拿破仑法典》,其中提到“所有权是对物享有绝对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遗憾的是作者所享有的权利没有被包含在有关所有权的论述中。

最后,Moscati教授谈到19世纪法国和英国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并讲解了《巴登法典》、《葡萄牙法典》以及《西班牙法典》中有关著作权的规定。之后,Moscati教授集中讲述了《意大利民法典》中有关著作权的规定,并指出随着国家间的交流愈发频繁、联系越来越紧密,有很多的国际性组织或协议都开始对著作权予以保护,例如国际文学艺术协会、《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等。课程最后,Moscati教授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她认为,中国加强了精神权利的保护,这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也具有影响。

课程结束后,黄美玲教授结合中意学院新生的课程表现,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期望,希望中意学院的学生迎难而上,怀有信心,不断自我磨砺。同时也对Laura Moscati教授以及在场聆听的教授、学者致以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