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论坛第三、四、五期

发布者:冯倩然发布时间:2019-11-14浏览次数:264

中意论坛第三期:罗马法上买卖契约的废除及其对欧洲法的影响

中意学院 汪博雅)2019111日下午,“中意论坛”系列讲座正式开讲,瑞士国家科学基金会(Swiss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博士后研究员,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Arnaud Campi博士莅临文澴楼626教室,为中意学院全体研究生和来自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的八位意大利交流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本次讲座题为“罗马法上买卖契约的废除(rescindenda venditio)及其对欧洲法律的影响”。

 本次讲座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对应罗马法上的买卖契约撤销规则演变历程的三个重要阶段:从古罗马合同撤销规则的创制,到中世纪罗马法学者对买卖契约撤销规则的诠释,再到近代民法典对于古罗马合同撤销规则的批判性继承。Campi博士以时间为线索,条分缕析地梳理了罗马法买卖合同撤销规则从古及今的发展与演变历程。

 首先,Campi博士讲述了罗马法中“价金不公条款”的由来。约在公元一世纪到三世纪,古典罗马法对于合同的“公正”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价款只需满足真实性、确定性、一般等价性这三个要求,即可依据当事人意志自治而形成有效的法律关系(D.19.2.22.3)。公元三世纪末,一场经济危机使得罗马的贫苦农民被迫以极不合理的低价贱卖土地,引发巨大的社会动荡,于是罗马皇帝戴克里先规定,若卖方以低于土地实际价值二分之一的价格出卖土地,法官便应当询问卖方是否愿意在退还价金的基础上收回土地,或者询问买方是否有意弥补差额,使价款达到合理的范围(即价值的二分之一以上)。自此以后,虽然仍受到诸多限制,但“公正”与否成为了判断合同有效性的一个新要素

 其次,Campi博士介绍了买卖合同撤销规则在中世纪的发展。中世纪时期,大学和教会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阵地。此时,学者研究共同法的目的,在于利用经典文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学院派学者认为,法律应当向卖方与买方提供对等的保护,范围应当从不动产扩展至其他类型的财产。经院派学者认为,公正的价格并非一定严格依照二分之一的标准来界定,他们还进一步提出了无效合同的情形。中世纪法学家运用罗马法分析现实发生的法律问题,体现了罗马法强大的解释力。

 再次,Campi博士提出现代国家在法典化运动过程中汲取罗马法概念的精华,更展现出罗马法与时俱进的生命力。不过,在处理买卖契约废除的法律问题时,各国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各自的国情,做出了差异化的规定,形成了不同的变式。

 最后,Campi博士总结道:罗马法的发展与嬗变过程,就像在建造一座“正义的庙宇”(temple of justice),先创建出一个法律体系作为地基,再用法学家的阐释作为支柱,最后用各国的法典作为穹顶,呈现出完整、闭合的架构。

 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中意论坛第四期:欧洲法中的罗马法基础

中意学院 金程杰) 2019112日下午,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首席教授、法学院院长、中意学院意方院长Oliviero Diliberto教授莅临我校文澴楼626教室,带来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欧洲法中的罗马法基础”。我校中意学院执行院长李俊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翻译。罗马第一大学访学生以及中意学院、法学院同学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Diliberto教授指出欧洲法是基于传统而演变而来,而这种传统主要来源于罗马法。教授列举了在欧洲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几项事件:(1528年到565年间,颁布了现行为止最重要的法律——《民法大全》,这部法律奠定了后世民法法系的基础;(21088年建立的博洛尼亚大学是世界上第一所现代化大学,其法学教育吸引了欧洲各国学者,推动了罗马法向现行法转化的进程;(3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被视为近代民法中最为详尽的一部法典,对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次,Diliberto教授简单介绍了现行法与古罗马法的区别。他指出,在公元前的古罗马时期,法律本身具有隐藏性,法律的颁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它的解释权掌握在贵族法官手中,法官利用此权利为贵族谋利。因此,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长时间的斗争,于公元前449年逼使贵族将法律刻在十二块铜牌上,史称《十二表法》。

 最后,Diliberto教授以著名戏剧《安提戈涅》为例,展示了制定法和自然法存在冲突的情形。

 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中意论坛第五期:罗马法的法源

 中意学院 金程杰)2019112日晚上,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Domenico Dursi副教授在我校文澴楼626教室开展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为“罗马法的法源”。我校中意学院执行院长李俊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翻译。中意学院学生以及法学各专业同学到场聆听。

 首先,Dursi副教授指出罗马法是一个持续的法律,从几千年前就开始适用,但《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宣布了罗马法的死亡。自《德国民法典》颁布后,欧洲法不再以罗马法为基础进行讨论,罗马法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源。然罗马法是几千年法史的结晶,依旧能为现代发生的争议提供解决思路。罗马法的诸多特色和规则都深深烙印在现代各国民法典中,许多民法典的重要起草者同时也是罗马法学家。

 其次,Dursi副教授指出了罗马法的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方面是体系性,罗马法本身不是一个历史的传承或文化的载体,而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体系。在实践中,罗马法中的重要规则被抽象出来,成为现代法中的一般原理。另一个方面涉及解释技术,解释技术是罗马法最重要的表现方式。罗马法的解释不仅仅包括对抽象原则的解释,而且包括大量文本的解释。

 再次,Dursi副教授展示了罗马法发展的不同阶段。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制定法本身来源于公布的法律。在公布之后,法学家参与了法的适用和解释,这个过程中必不可免地会去修正业已公布的法律。在共和国时期,法律的颁布需要经过多次的讨论才能让某一个具体的法条进行修正。然在帝政时期,罗马帝王直接影响法律的制定。这两个阶段也具有共性,即法学家的参与性非常强,法学家的解释是直接的法源。

 最后,Dursi副教授介绍了盖尤斯对法源的理解,以此来回答法源的基础是什么。在古罗马时期,盖尤斯将法源分为六类:第一,法律原则;第二,平民决议;第三,元老会决议;第四,元首谕令;第五,告示;第六,法学家解答。法律是由人民制定,并且经由人民批准。由人民授权制定的法律是最基本的法源。

 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