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论坛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期

发布者:冯倩然发布时间:2019-11-14浏览次数:376

中意论坛第十讲:罗马法中的债因Ⅰ

 (中意学院 申蓓)2019115日上午,意大利卡利亚里大学法学院Maria Virginia Sanna 教授在我校文澴楼626教室开展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为“罗马法中的债因”。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张长绵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翻译。中意学院学生和法学各专业同学到场聆听。

 讲座从罗马法上的私犯展开。私犯是罗马法上的债因之一。在详细介绍了私犯的规制方式及其在历史中的四个阶段——私人救济的报复、同态复仇、自愿和解和法定和解后,Sanna 教授又列举了2017年意大利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来揭示一个现象:大陆法系逐渐回归罗马法。

 随后,Sanna 教授详细地讲述了私犯的四种封闭类型:盗窃、抢劫、侵辱之诉和非法侵害。盗窃分为现行盗窃、搜查盗窃、夜间盗窃等类型,不同种类的盗窃引起的罚金不同。非法侵害的构成要件随着不同历史时期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阿奎利亚法》法,非法侵害涉及以下三个要件:无正当理由(iniuria,类似于德国法上的违法性要件),有物理接触以及物理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讲座将结束之际,Sanna 教授耐心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一些专业问题,在场学生与教授之间通过解问答疑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在思想的交织碰撞和学生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中意论坛第十一讲:罗马法中的债因Ⅱ

中意学院 曾楚茗) 201911 5日下午,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首席教授、法学院院长、中意学院意方院长Oliviero Diliberto教授在我校文澴楼626教室开展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为“罗马法中的债因。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张长绵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翻译。中意学院学生以及法学各专业同学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Diliberto教授指出所有权的多元性不仅体现在所有权的客体上,还表现在不同的部门法之中。例如,所有权在民法和宪法上不同,Diliberto教授以意大利为例,指出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与1948年《意大利宪法》中关于所有权定义存在一些差异,前者侧重保护个人利益,后者指向实现某种社会目标。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意识形态的变迁。

 其次,Diliberto教授还分析了中国的所有权制度,发现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划分同古罗马法学家马尔西安(Marcianus)关于物的划分相似。这进一步表明了中国法与罗马法之间的渊源。

 最后,Diliberto教授介绍了罗马法上的债因体系,阐述了从盖尤斯关于债因二分法到三分法再到优士丁尼四分法的发展过程,以及各个分法的内容与缺点,并重点介绍了优士丁尼四分法的内容。Diliberto教授强调,四分法的形式意义远胜于内容上的意义。

 在讲座的最后,同学们踊跃提问,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观点。Diliberto教授一一做出解答并对所提出的问题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中意论坛第十二讲:瑞士私法的罗马法基础——以对物权法及债法的影响为例


中意学院 陈璇) 116日上午,瑞士国家科学基金会博士后研究员、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访问学者Arnaud Campi 博士在我校文澴楼626室举行讲座,中意学院学生与罗马一大来访学生到场聆听。本次讲座的主题为瑞士私法的罗马法基础:以对物权法及债法的影响为例

 讲座伊始,Campi博士向同学们介绍了拉丁语法谚 “UBI SOCIETAS - IBI IUS(有社会必有法),随后解释了社会与法律的关系,并引出讲座的第一部分:瑞士社会与法律系统。Campi博士介绍了瑞士的国家地理、政治、经济概况和法律体系。瑞士东西南北边界分别与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相连,因而深受相邻国家法律体系的影响。例如,1912年《瑞士民法典》分别受到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影响。Campi博士在课上向同学展示了《瑞士民法典》,并介绍了《瑞士民法典》的结构:人法、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瑞士物权法的罗马法基础,Campi博士讲解了《瑞士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交付取得和所有权保护的规定。

 在讲座的第三部分——瑞士债法的罗马法基础,Campi博士为大家展示了《瑞士民法典》对合同买卖双方义务和标的物瑕疵的具体规定。在比较《瑞士民法典》和罗马法之后,Campi博士指出二者在买卖双方和标的物瑕疵规定了共同要件,由此带领同学们追溯罗马法法学原理对瑞士物权法及债法的深远影响。

 在讲座中,Campi博士多次强调瑞士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具有最高效力,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只要《瑞士民法典》有规定,法官就必须适用该规定。

 讲座最后,Campi博士耐心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并再次强调罗马法在瑞士私法上的基础作用以及学习罗马法的重要性。讲座在师生的友好互动中圆满结束。


中意论坛第十三讲:欧洲法上的债因

中意学院 王俊人)2019116日下午,意大利罗马一大法学院Raffaella Messinetti教授在我校文澴楼626教室开展讲座。Messinetti 教授主攻欧洲私法,致力于物法,通讯法,隐私权法的研究。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欧洲法上的债因”。中意学院学生以及法学各专业同学到场聆听。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Messinetti教授详细介绍了债在欧洲法上的定义,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随后,Messinetti教授通过解释相对权与绝对权的不同含义展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讲座的第二部分是对债产生原因的介绍,此部分内容是本次讲座的核心。债产生的原因包括当事人订立契约(contract)、侵权行为(tort)、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和必要代理(agency of necessity)。针对以上四种债因,Messinetti教授进行了细致的讲解。

 首先,在契约合同方面,Messinetti教授认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社会阶层固化,权利与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金字塔底端的农民和奴隶不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尚不存在。合同关系是在1804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依照自由、平等、互惠等原则才正式确立起来的。虽然合同关系以意思自治和平等协商为基础,但自治存有例外情况。第一种例外情况涉及公共利益之维护。例如依照《意大利民法典》第41条的规定,任何合同都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否则无效。第二种例外情况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中弱势地位的一方,比如消费者合同中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三种例外情况涉及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合同。

 其次,侵权行为也可以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应当依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种债是不当得利之债。Messinetti教授通过欧洲法上的著名案例和欧洲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介绍了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产生的原因和内容。不当得利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当事人一方受有利益,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取得利益与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缺乏正当的法律原因。

 之后,教授简单介绍了必要性代理,并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代理行为的不同规定做了比较。

 最后, Messinetti 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清晰透彻地解释了本次课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概念,并为在场的同学耐心答疑解惑,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本次讲座在学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