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基础系列讲座

发布者:冯倩然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次数:348

法与法典——民法总则及其局限性


5月8日晚,罗马法基础系列讲座第一讲在文澴楼626开讲,主讲人是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的著名罗马法、民法学家Riccardo Cardilli教授,讲座主题是法与法典,民法总则及其局限性

 讲座正式开始之前,主持人李俊副教授对Riccardo Cardilli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Riccardo Cardilli教授简单回顾了近年来多次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讲学经历,并对我校为他提供的这一平台表示感谢。讲座在欢迎掌声后正式开始。

Riccardo Cardilli教授从罗马法的产生讲起:从产生伊始,罗马法的法源就具有多样性,但其最开始以一种不成文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被祭司所垄断。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之后,法被要求以成文的方式公布出来,而《十二表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然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法的成文化,因为当时的主要法源依然是习惯、元老院及民众会议的决议等。

Riccardo Cardilli教授接着指出,到罗马共和末期,随着法学家阶层的兴起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在法源多元化的前提下,法自身不断深化发展,这为罗马法的法典化做好了准备。公元6世纪的《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历经千年发展的集大成之作。Riccardo Cardilli教授认为,虽然皇帝谕令已经成为唯一的法源,但是《民法大全》,特别是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学说汇纂》,主要由法学家的学说摘录构成,并且皇帝谕令本身也经由法学家加工。《民法大全》的内容及体系结构影响了后世欧陆国家的民法典,经过法、德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及本国民法典实践,现今各国都在热衷于制定一部民法典。民法典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个成熟法律体系的标志。

最后,Riccardo Cardilli教授强调,中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无疑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中国的民法典是罗马式的。中国于2017年公布的《民法总则》是这一立法进程的关键一步。《民法总则》对民法典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它确定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界定相关法律概念,在分则有疏漏的时候起到补充作用。但如何使中国的《民法分则》变得更加科学,更好服务于后期各分则的立法工作,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讲座后,Riccardo Cardilli教授回答了同学们的一些疑问,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罗马法上的人和物

59日早上,罗马法基础系列讲座第二讲在文波楼109开讲,主讲人是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的Riccardo Cardilli教授,主题是罗马法上的人和物

Riccardo Cardilli教授首先介绍了罗马法的基本体系。按照盖尤斯的划分方式,罗马法包括人、物和诉讼三部分。的部分涉及人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家庭、监护等问题;则包含了物法关系、债法关系、财产的继承和转移的问题;而诉讼则是与实体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在罗马私法中,人法和物法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也是最重要的内容。

Riccardo Cardilli教授紧接着讲解了人法部分。在罗马法中,人包括自由人和奴隶,但仅具有人格的自由人能够从事法律行为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奴隶解放之前,奴隶的法律资格但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具有类似于家子一样的身份。作为法律主体,人衍生出了一些法律关系,比如婚姻、监护和保佐。婚姻是家庭建立的前提,但受要式买卖的影响,婚姻的缔结最初也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婚姻关系的成立后来得到大大简化。在罗马法上,婚姻是一种合意。监护和保佐则是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补足机制。这一系列围绕着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被称为人法。

Riccardo Cardilli教授随后讲解了物法部分。盖尤斯《法学阶梯》中的物法主要包括物的划分、物的转移和继承等内容。首先,盖尤斯将物划分为神法物人法物公有物私有物等基本类型。在此基础上,Riccardo Cardilli教授介绍了围绕物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物的转移主要涉及所有权、转让、先占、添附和加工等,而继承则涉及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遗嘱的设立、遗赠、遗产信托等内容。Riccardo Cardilli教授强调,这种划分方式有一定合理性,但继承关系同家庭关系紧密相连,似乎归类于人法更为恰当。当然,无论人法还是物法,都是以人为起点的。

 最后,Riccardo Cardilli教授讲解了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区别及法人概念在历史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些困境。在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罗马法上的债与合同

 59日晚,罗马法基础系列讲座第三讲在文澴楼626开讲,主讲人是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的Riccardo Cardilli教授,主题是罗马法上的债与合同

 Riccardo Cardilli教授首先指出,盖尤斯把债分为契约之债和私犯之债。前者是指因契约而产生的债,这种债的缔结可以通过实物、口头、文字及合意四种方式完成。实物缔结的债主要指消费借贷,涉及的是以重量、数量或者度量计算的物,债务人到期偿还同等数量的物即可;口头契约是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订立的债,适用于市民与非市民;文字契约是通过文字缔结的债,有债权誊帐、亲笔字据约据等方式;合意契约的达成则不需要任何特殊的话语或者文字,只要双方互相同意就可以。由于合意契约具有简便性,其后来成为罗马法中通用的债的订立方式。

 Riccardo Cardilli教授接着说道,盖尤斯将私犯之债分为盗窃、抢劫、损害和侵辱四种类型。这种分类法为罗马法所独有。在现代,盗窃和抢劫以刑法进行规范,而损害和侵辱则大致属于侵权法的一部分。罗马法上的债的体系对当代债法与合同法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

 Riccardo Cardilli教授继续补充到,债的主要发生方式是合同和私犯,但也能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产生。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中国学界也在讨论合同编当中要不要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这一学术争鸣不能离开罗马法,并在此基础之上充分参考当前已经拥有民法典的欧陆国家的模式。

 最后,Riccardo Cardilli教授逐一回答了同学们的问题。他表示,本次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学,中南学子的好学与勤奋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希望明年再来。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